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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41号)、《关于建立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东发改公管〔2023〕33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发现处置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相关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不良交易行为线索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被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因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线索。
第五条 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违反网上场地预约有关规定,恶意抢占场地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交易现场混乱、影响公共秩序或导致项目响应方集中质疑投诉的;
(三)未能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经多次提醒拒不执行的;
(四)未按要求私自将评标评审专家引领至评标评审区的;
(五)不遵守相应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规则,未及时抽取或违规抽取使用评标评审专家的;
(六)无正当原因延迟开评标,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冒名顶替或违规借用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开评标工作的,或交易项目无关人员、未经有效授权人员等进入评标评审区,中介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的;
(八)携带手机、智能电话手表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或者发现其他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
(九)存在玩游戏、抽烟、吵闹、浏览无关网页及其他与评标评审无关行为的,或者发现其他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报告的;
(十)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对外透露正在评标评审中的项目评标评审信息的;
(十一)私下联系评标评审专家,索要评标评审专家信息,或评标评审专家未全部到位提前评标评审的;
(十二)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组织样品评标评审、现场陈述或演示等评标评审活动的;
(十四)项目交易文件、公示信息等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伪造变造、前后矛盾、歧义、错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形,未及时更正的;
(十五)经有关部门认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七)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低分的;
(十八)与评标评审专家私下交流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干预影响项目评审的;
(十九)项目结束后,有关资料上交不及时、毁损、拒不上交或者私自改变交易过程中形成资料的;
(二十)不按规定发布项目结果公示信息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更改交易结果的;
(二十一)未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引起投诉或经约谈后仍存在保证金退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二十三)存在未及时按照中心要求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归档不完整,或音视频资料未按照中心要求流程和时限拷取、冒名拷取、资料丢失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二十四)私自泄露交易项目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数据(如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二十五)故意损毁中心设备设施或规避音视频设备监管的;
(二十六)拒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且多次劝导无效的;
(二十七)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响应方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在中心场所内寻衅滋事,与其他企业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开评标期间,与评标评审专家私下交流或在中心周围堵截评标评审专家等的;
(三)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经有关部门或评标评审专家认定,对主体信息库入库或投标文件中的证件、业绩奖项等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五)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虚拟保证金子账号的;
(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出现内容异常一致,文件制作机器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创建标识码一致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七)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致,涉嫌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等情形的;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
(九)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等相关从业人员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一)未按要求进入评委集中室集中的;
(二)进入评委集中室、评标评审区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或酒后参加评标评审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智能电话手表等电子通讯设备且携带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四)对本人所选评审专业内容不熟悉,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五)评标评审期间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区的;
(六)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评标评审期间询问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倾向性意见的;
(八)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九)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私自停止工作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超标准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十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低分的,或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二)拒绝在评标评审资料上签章或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十三)出具的评标评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区的;
(十五)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应当保密的信息和数据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项目复审的;
(十七)其他涉嫌违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等规范文件中有关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以及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项目正常进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中心业务科室应当充分立足服务见证职能,在交易服务过程中,通过电子监控、系统识别、现场见证、当事人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记录不良交易行为线索。
第九条 中心业务科室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线索应及时提示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中心业务科室应当妥善保留不良交易行为线索证据,按职责权限应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处理的,按程序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进场交易项目,移交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移交时应按规定填写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单(附件1)并存档。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针对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的认定结果或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中心业务科室应按信息发布要求,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同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发起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惩戒影响期,期限不明确的,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被发现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的线索主体,主动放弃且未参与项目交易或评标评审委员会经见证提示后未作无效标处理等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再移交。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中心及平台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心将通过约谈、线索主体承诺、加强培训等方式,同各当事人共同维护好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心将在网站进行曝光,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中心业务科室应建立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台账(附件2),详实记录线索移交和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单
2.不良交易行为线索移交台账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