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有关要求,我们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一、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购买主体有履职需要且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据实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对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杜绝出现履职人员空闲或设施闲置仍安排预算购买服务的情况。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部门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三、加强全链条绩效管理。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修订购买服务目录。各市、省直各购买主体均应根据《指导目录》及时修订本行政区划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其中,一二三级目录代码与名称均保持不变,只对三级目录说明进行具体细化,明确购买范围。目录应保持省目录中目录代码与目录名称的对应关系,剔除不相关事项后,部门目录中相关代码不递补。确需新增目录事项的,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列入本行政区划或本部门目录,目录代码由省财政厅统筹确定。目录修订完成后,各市、省直各购买主体应以正式文件印发,于2024年10月底前将目录正式文件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布。《指导目录》于2025年起正式启用,202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以新目录为准。
联系人:陈思远 联系电话:0531-51769151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1608 室
附件:1.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
2.山东省省直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