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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拟强化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信息时间: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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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这次修正主要围绕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其中涉及招标采购的内容:

一、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信用评价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起草单位委托政府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平台、政府平台企业等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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